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