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八条 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