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