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