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