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