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