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期货交易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损害期货交易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传播的,应当加强监控。期货公司及其从…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条
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协议应当包含合作内容、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议约定或者经营失败等情形引发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期货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客户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记录并保存沟通内容。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超出与期货公司合作范围开展业务,涉嫌非法期货活动的,依照打击非法期货活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