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议约定或者经营失败等情形引发的风险。
期货公司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合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或者未能及时改正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
期货公司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合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或者未能及时改正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