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协议应当包含合作内容、收费标准、数据安全、合作事项变更和终止安排、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要求、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

协议应当明确第三方机构在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法获取客户信息;

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

介入期货交易开户及后续客户服务、提供交易建议等业务环节;

使用超出期货公司审核范围的营销内容;

为期货公司规避监管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