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期货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