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客户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记录并保存沟通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提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