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者未经授权的营销内容;

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

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

其他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