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

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

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

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