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传播的,应当加强监控。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对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