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