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同时遵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等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第三方机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