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禁…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四倍。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结算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二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交易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 第七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交易编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交易者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交易者推荐与其风险承…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积极培育推动产业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交易者、境外…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结算。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实行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实际控制关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他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大户持仓报告等制度时,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交易和持仓等合并计算。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监督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保障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在报告要求、技术系统、交易费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有关决定对期货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 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等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或者其… 第九十一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交易者…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监测、监控、预警、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场公平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