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限制入金;

限制出金;

限制开仓;

提高保证金标准;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期货交易所发现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