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监测、监控、预警、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期货交易出现市场风险异常累积、市场风险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调整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限制开仓;

强行平仓;

暂时停止交易;

其他紧急措施。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