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即时行情;
日行情表;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行情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金额等。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所依法享有。期货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期货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所行情,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期货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期货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者有平等机会获取期货市场的交易行情、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交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