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