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算会员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交易所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会员进行追偿。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会员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会员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