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登记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股票、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