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登记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股票、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