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