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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