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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184.

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