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八、 八、 其他 196.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 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198.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1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期间的最后1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天。 199.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00.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195. 目录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