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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182.

182.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