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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164.

164.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