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六、 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六、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175. 目录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