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正)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