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