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