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