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