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