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