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