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五、 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五、 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