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