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