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