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