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