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条 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