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