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