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