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