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