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和醉酒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和醉酒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