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